词条 | 大周刑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刑律,又名《显德刑统》。周世宗显德四年 (957年),中书门下上奏称,现行的法令已行用多年,文辞寓意古质,条目繁琐苛细,而且先后颁布的敕格,相互重复矛盾,使用起来很困难,易生弊端,要求重新删定律令。世宗乃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编纂新刑书。次年编成奏上,名为《大周刑统》,共二十一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据《旧五代史·刑法志》,该法以 《唐律》为主,对其辞旨难解的条文,以注释疏解;义理明确者,则省略其疏文。令、式接近的条文则将令、式附于其后; 被格、敕废置的条文,则将格、敕又附于其尾。对于已不适应当前情况或述说不清者,则另立新条在本条之下。“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这种修律体例是在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唐《同光刑律统类》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宋朝修律有直接影响。《宋刑统》就是在此书的基础上,略加增删而成。二者体例也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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