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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清律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82 大清律例

清朝重要法典。其制定、完善历经几代皇帝,至乾隆皇帝对顺治、康熙、雍正时原有律例折衷损益,由清初之简单因袭明律,发展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其规定严密周详,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且广设满族特权之条款。结构形式同于《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47卷,30门,436条。律例并行,由于比附审判制度化,所附之例越来越多;雍正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附例824条,至乾隆二十六年即达1456条,晚清同治九年(1870)增至1892条。而竟致例之效力大于律,甚至以例代律。清律的特点是:对谋反、谋大逆的严刑峻法,加强政治、思想高压甚于明朝,任意扩大反、逆范围;实行“文字狱”,以“大逆”的条例比附定罪,株连广,惩罚严;对强盗、盗窃罪加重处罚;允许贵族官僚对家奴采用残酷私刑,清律规定:“若奴隶雇工人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严禁内外官交结确保皇帝极权;维护满族特权,尤其是司法特权; 维护封建财产关系,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然而多少改善了雇工的地位。

大清律例

清代刑典。四十七卷。清王泰等奉敕撰修。此律例面世经过了较长时间。世祖顺治三年(1646)制定了清代第一部刑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圣祖即位后,于康熙十九年(1680)刊行《现行则例》。雍正五年(1727)又成《大清律集解》。此书自乾隆元年(1736)始修,至四年完成颁行。时距清立国已及百年。此后,清代刑典律条无重大变更,只是条例常变,“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新修律例统纂集成·序》)。乾隆时一千零四十九条,嘉庆时为一千五百七十三条,同治时已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
此刑典共七篇,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律条后附以奏准的“条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体例和内容与之大同小异。在体例上,《大清律例》的律条虽少于《大明律》二十四条,但律文后有“总注”。“律后总注,则康熙年间所创造”(《清史稿·刑法一》)。在内容上,则反映了作为统治民族满人的某些特权,如与汉人同罪异罚等,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名例律》)非旗人则要按律笞杖;凡家长殴死奴婢要被“杖六十、徒一年”。但“旗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刑律》)。这类内容在《大明律》当然不会有。此外,《大清律例》受《唐律》的影响也很明显。其中沿用《唐律》篇名的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等;也有一分为二的,如户婚分为户役、婚姻,厩库分为仓库、厩牧,斗讼分为斗殴、诉讼等;还有名异实同的,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等。其律条内容也有近百分之六十与《唐律》基本相同。
该律例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典,不仅在体例和内容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且属“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载,严密而周详,被称为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为研究我国清代法制必备之律书。
现有乾隆初年和乾隆三十三年(1768)官印本、道光二十五年(1845)奏进本等。

大清律例

清朝乾隆五年(1740年)编成的法典。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律后附例1049条。作为中国封建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具有下述特点:1.律例所载严密周详;2.加重了对反叛大逆罪的处刑;3.例的作用凌驾于律之上。

《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历史上最后一部法典。清朝建立后,初期沿用明律。后根据明律参酌满汉条例于1645年着手制订法典。1646年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后经过几朝续修,1740年,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全书共40卷,卷首有六赃图、服制图等8种图表;篇目与明律相同。仍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律文47卷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清重视“例”。“例”的作用往往超过“律”。乾隆以后,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成为定制,而律则很少变更。条例数量多于律文,雍正时有815条,同治年间达1892条。《大清律例》直至1910年《大清现行律例》颁行后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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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