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和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太和律又称“魏律”或“魏新律”。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在秦法经的基础上“删约旧科(主要是魏科)旁采汉律”而制定的。于太和三年(229年)颁行,故名。共18篇。《唐六典》注称十八篇是汉九章律加劫掠等九篇。《晋书·刑法志》所载主持制律人之一的刘劭的《律略序》又说这十八篇是“就故五篇,定增十三篇”。清末沈家本对此发生疑问。近年法史学者进一步考证出就故五篇指的是《秦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律改刑名不计入)五篇,定增十三篇,《律序略》中已详列其目。即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惊事、偿赃、乏留、免坐。一说“就故五篇”是指汉九章律中之具律改为刑名,囚律改为系讯、断狱、兴律改为兴擅,除去厩律而剩下的盗律、贼律、捕律、户律、杂律。再加上劫略、诈律、毁亡、告劾、请赇、惊事、偿赃、免坐、乏留连同刑名、系讯、断狱、兴擅,合为十八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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