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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指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贷款、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外汇业务管理。目前安徽省经批准已有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行安徽省信托咨询公司开办了外汇业务,对其外汇业务的管理在1993年以前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新形势下对外汇管理工作的要求,199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重新制订下发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当地外管部门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首先具备以下条件:1.实收外汇资本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2.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当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3.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如下材料:1.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3.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4.近3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当地外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外汇管理局,省外汇管理局根据总局下达的规划指标核批其筹备、开办外汇业务。筹备期限和期满后的验收与对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相同。
安徽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经营的外汇业务主要有:1.境内、境外外汇信托存款;2.境内外汇信托放款;3.境内外汇信托投资;4.境内外汇借款;5. 国际融资租赁;6.境内外汇放款;7.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8.外汇担保见证业务;9.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具体比例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对其外汇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并予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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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