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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禁止妇女緾足办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山东省禁止妇女緾足办法

1931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该办法依据中华民国内政部禁止妇女緾足条例制定。主要内容:(1)未满15岁緾足女子,现仍未放足者,由市县政府处罚其家长1元以上10元以下之罚金;15岁以上不满30岁緾足妇女仍未放足者,由市县政府处其家长或本人1元以上5元以下之罚金;凡娶緾足女子之男子按前二项规定加倍处罚。(2)对30岁以下緾足妇女除处罚外,并由女检查员立即强制放足。(3)对30岁以上妇女緾足者,经劝其放足不放者,不加强制。(4)各市县政府应将每月办理放足情况及放足妇女姓名、年龄、住址,造册三份呈交民政厅分呈省政府及内政部。(5)对执行该办法成绩优劣者分别给予奖惩。同时限定,办法公布施行三个月后,各市县一律放足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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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