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1958年8月,北京郊区掀起了人民公社化高潮。到9月份,由2357个高级社合并为73个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经历过三个阶段,即: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1958年秋, 全省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公社化初期, 实行 “政社合一, 一级管理, 一级核算” 的公社所有制; 此后调整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核算集体所有制; 到1962年, 基本统一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实行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的经营管理体制。人民公社化初期, 在分配上曾试图从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过渡。开始是, 全体农村居民在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 公共食堂解散后, 又试图实行粮食供给制或部分粮食供给制。实践结果, 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 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因此, 在1962年以后, 又恢复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按劳分配办法。 表9-2-1 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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