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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1944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1944)。英国议会1944年通过。由教育大臣巴特勒提出。共122款。主要内容:❶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督导责任的中央教育署,设立全国性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❷将公共教育分为3个连续阶段,即初等教育(5~11岁)、中等教育(11~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举办);❸将义务教育从9年延长到10年(5~15岁),有条件的地方延长到11年(5~16岁);❹初等教育分为3个阶段,即保育学校(2~5岁)、幼儿学校(5~7岁)、初等学校(7~11岁);❺公立中学分文法、技术、现代中学3类。学生按11岁考试成绩分别进入这3类学校。该法确立了公共教育体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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