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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弓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弓手

军名。用以维持地方社会治安的军队。元代军制: 《元史·兵志》: “弓手: 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内而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外而诸路府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皆置巡军弓手,而其数则有多寡之不同。职巡逻,专捕获。官有纲运及流徒者至,则执兵仗导送,以转相授受。外则不敢役,示专其职焉。”

弓手

兵种名,又称弓兵。北宋初,设弓手为吏役,人数视县的等级而定,由五十人至十人不等,归县尉统率,掌管捕捉盗贼、巡查市场、维持当地治安。但弓手们常以缉贼为名,执缚平民,逼取资财。弓手一般由乡村中户轮差,服役期三至七年不等。宋神宗时,弓手由差役改为雇役,事实上成为募兵,采用禁兵都一级编制,每五十人置节级一名。南宋时,弓手成为隶属县尉司的地方治安军,仍采用都的编制,而于都之上采用北宋后期“将”的编制,每五百人置都头二人总辖,每州四县以上置准备将领一员、部将一员总领。各县尉司的弓手设置营舍和教场,教阅时,每人日支食米二升。南宋初,明文规定弓手作为地方治安部队,受各路提典刑狱司管辖。元代郡邑设弓手职巡逻、专捕获。中统五年(1264年)始设。先令执闷棍,后发给弓箭。延祐二年(1315年),因各地弓手多致害人命,遂定三年轮换之法。

弓手

❶丈量土地的人。古代丈量土地时,弓手持步弓,连续翻动。以翻动次数计弓数,来测定地亩大小。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清丈·责经手》:“丈地弓步不真,责之弓手。”
❷吏役的一种。又称“弓箭手”。始于宋代,元、明、清袭之。为县尉所属武装,负责巡逻地方,缉捕盗贼。宋初多差富户充当。神宗时由差役改为雇役。元、明亦为雇役。《宋史·食货志上》五谓:“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元史·兵志》 四谓:“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清代弓手属贱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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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4: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