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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司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三司

三个互不从属的衙门通称。汉时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唐称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明称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三司。《宋史·职官志二》:“三司使:使、副使、判官,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

三司

❶汉代三公之别称。西汉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又称“三司”。
❷三司受事的简称。唐代御史台、门下省、中书省官员共同受理上诉表状,称作“三司受事”。《新唐书·百官志》:“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一般由侍御史、给事中、中书舍人组成三司,受理诉状。据《通典·职官六·御史台》载,侍御史“又分直朝堂,与给事中、中书舍人同受表,理冤讼,迭知一日,谓之 ‘三司受事’。”
❸三司推事的简称。唐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下诏敕,任命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官员,组成特别法庭负责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据《通典·职官六·御史台》载:“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 ‘三司推事’。”中央的重大诏狱,由三部长官或副长,如刑部尚书或侍郎,御史大夫或中丞,大理卿或少卿,亲自推案,称大三司;地方州县或职位较低的诏狱,则由刑部郎中或员外郎,侍御史或监察御史,大理司直或评事充三司使,前往会审,称小三司。唐代这种由三大司法机关联合审判的制度,成为明清“三法司”的前身。
❹唐中叶以后,以户部司、度支司、盐铁司为三司,管理国家财政。宋承唐制,三司使号称计相。
❺明代行省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管本省军事、民政与钱粮及司法刑名等地方事务。
❻清代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亦合称三司,分管本省行政、司法与文教科举之事。

三司

官署名。❶北宋前期最高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宋初沿五代旧制,设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总管各地贡赋和国家财政。其长官称三司使,位次宰相,副长官为三司副使。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部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复设三司使1员,盐铁副使、度支副使、户部副使各1员。三司使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任,“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 (《宋史·职官志》)。盐铁副使掌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供国家之用。度支副使掌国家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副使掌国家户口税赋之籍,榷酤、衣储之事,以供国家之用。神宗熙宁二年 (1069) 王安石主持变法,在三司之上特设 “制置三司条例司”,由中书门下和枢密院长官兼领,掌管新法的制订和颁布,是进行以整顿财政为中心的变法总枢纽。变法失败后并入中书省。元丰五年(1082) 始并三司于户部。户部始掌全国财政。
❷历代对三个官署的合称。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金以劝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为三司。明代以各省之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三司

官名和官署名。1.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2.唐重要狱案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合审,称三司。3.五代、北宋为中央盐铁、户部、度支,三部门的合称,统掌国家财政,长官称三司使。元丰后废。4.明称各省指挥、布政、按察使司为三司。5.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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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