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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拷讯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44 拷讯

古代审讯中用暴力逼取口供的制度。亦称考鞫、掠治、拷问、刑讯。拷讯起源很早,而秦以后规范化、制度化。主要特点是:❶验状明白方得拷讯,拷讯须立案。秦律规定,唯当犯人屡改口供拒不服罪时,才能拷打,而须立“爰书”;《唐律疏议·断狱》规定,审讯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问者”,先制作文书,写明拷打原因,经长官批准,才能拷讯,不然对审讯官杖六十。
❷拷打有限度。北魏孝文帝时“理官鞫囚,杖限五十”。唐代拷囚限三次,间隔二十日,总共不得过二百杖。否则,以过数笞打拷问官;如拷打犯人致死,判处拷问官徒刑二年。清代规定:“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强盗人命案允许酌用夹棍,对妇女可拶指,但限二次。(《清史稿·刑法志》)
❸对享有“议、请、减”特权者和老幼、重病、残疾者,不得拷讯。上述限制,并未得贯彻。审讯官常拷打囚犯,名目繁多酷烈。

拷讯

又称“拷鞫”、“拷问”、“刑讯。”指用暴力手段拷打囚犯逼出口供,以取得定罪证据的方法,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封建社会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秦称笞掠,汉称拷讯,隋以后法典规定有拷讯之法。《唐律断狱律》:“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但对享受议、清、减之列的大官贵族及皇亲国戚和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孕妇及产后未满百天等人,皆据众定罪,不得拷讯。并规定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200,每次拷讯须相去20日。明、清律只对老、幼、废、疾及孕妇规定不得拷讯,其余则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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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