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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推定事实说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推定事实说

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之一。该说认为,就法律所推定的事实进行争执者,对其主张事实负举证责任。积极性事实如果无特别的推定情形,应认为消极性事实受推定而存在,主张消极性事实的人免除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由主张积极性事实的人负担。该说的理论依据有二: 一是,以消极持续事实的推定及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为基础; 二是,立于因果法则的现象观察方法之上。依推定事实说的说明,凡由不断发生变化的状态变为他种状态的可能性,远比持续不变的状态产生变化的可能性为大。不断发生变化的状态为积极性事实,而持续不变的状态为消极性事实,所以持续不变的状态的消极性事实,应受推定而认为存在,凡对此种推定存在的事实进行争执者,应就其事实发生变化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是合并消极事实说与推定事实说的见解所作的说明。以因果法则的方法进行说明的学者认为,无任何原因的发生而产生变化的情形,乃是不可想像的事情,所以,如果无发生变化的原因存在时,应认为是原状态持续存在,对于此种推定的持续事实进行争执的人,应就其发生变化的原因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种持续的推定方法,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理论上迄今尚有影响。推定事实说主要是利用自由解释法律或个人经验的方法,将例外情形的推定原理转变成为一般性的另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缺点与消极事实说有类似之处。该说其实仅是将否定与肯定的概念赋予新的内容,将状态的持续视为消极性事实,而状态的变化加以评价为积极性事实,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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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