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27 敕皇帝发布的一种命令。汉初,命有四品,四曰戒敕;敕戒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源于《书·皋陶谟》:“敕天之命。”《说文》:“敕,诫也。”据顾炎武《金石文字记》论述,汉时,除皇帝用敕,“官长行之椽属,祖父行之子孙,皆曰敕……至南北朝以下,则此字惟朝廷专之。”至唐高宗,“不经凤阁鸾台,不得称敕。”宋以敕随时损益律、令、格、式,宋太祖建隆四年 (963) 颁布 《宋刑统》,继而制定编敕4卷,二者并行。后编敕屡增,除适用于全国者外,还有适用于地区的“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敕渐代律。宋神宗认为“律不足以周事情”,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将“律、令、格、式”之“律”改为“敕”,并定义为“禁于已然之谓敕。”即凡属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叫敕。元改敕为 “条格”。 敕中国古代皇帝发布命令的形式之一,也是法律的形式之一。又称诏敕、制敕、敕令,敕通饬。原意为警饬。《释名》:“敕,饬也,使自警饬,不敢废慢也。”汉代始行,其天子告诫臣下,长官告谕僚属,尊长劝谕子孙皆可称之为敕。东汉始将皇帝命令的一种形式专称为敕。《后汉书·光武帝纪》 “辛未诏” 之李贤注:“《汉制度》曰: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诫敕者,谓敕刺史、太守,其文曰: ‘有诏敕某官’,它皆仿此。”南北朝以后,皇帝的诏命普遍称敕。据《北史·齐神武帝诸子传》载有:“今集文武示以此敕”。唐高宗显庆年间始正式确定敕为帝王诏书的形式。《唐六典》载,唐代天子的命令有七种,其中敕旨 “谓百司承旨而为程式,奏事请施行者”,多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敕牒则“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是仅针对一时一事而发的命令,不可作为法规引用,更不可“以敕破律”。唐初即已开始将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敕书加以整理、修改,汇编成格,以常行的法律形式来援用,又称“永格”。中唐以后,制敕日多,其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将制敕中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部分,按时间先后,直接编为 “格后敕”。唐末、五代直至宋代,编敕成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如后晋有《天福编敕》,后周有《大周续编敕》。北宋太祖、太宗、真宗、仁宗等诸朝皆有编敕。敕的效力日高,不仅朝廷编敕,而且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编敕。神宗时干脆明确规定:“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敕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宋史·刑法志》:“禁于已然谓之敕,禁于未然谓之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谓之式。”宋人将已编订的敕称为“编敕”,未经编订的敕称为“散敕”。元代沿用宋的编敕形式,但名称改为 “条格”。明、清编敕称为 “例”。 敕古代皇帝诫约或赠封臣下的命令。始见于汉 汉制、天子命令有四,其四曰戒书,即戒敕汉朝新太守上任,皇帝都敕书或相戒约,亦用于谕诰外藩及京外官员。除皇帝外,官长对下属、祖父对子孙皆可用敕。魏晋南北朝以后则成为皇帝专用的下行文书。唐代其用渐广,有发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等。宋代戒励百官,晓喻军队,用敕榜。明代凡差遣诸大臣,手敕行事。另: 明清两代,皇帝颁赠爵位时使用的诏令称为敕命,用以赠封六品以下的官职。 敕文体名。许慎《说文解字》:“敕,诫也。”刘勰《文心雕龙》:“敕,饬也,使之警饬不敢废慢也”,“戒敕为文,实诏之切者,周穆命郊父受敕宪,此其事也。”敕体始于春秋。汉时,凡官长之谕僚属,尊长之谕其子弟皆称敕。南北朝以后,敕为朝廷专用文体。唐制,王言有七,其四曰发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可见唐时敕体用途甚广。宋敕,或用之于奖谕,非敕初意。明以后,凡褒嘉责让并用敕。其格或散或骈,也有同时并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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