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文官普通考试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文官普通考试法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共十五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应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者、经教育部指定或认可之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修习政治经济法律之学与专门学校毕业有同等学力并经甄录及格者、曾任委任文职一年以上者,可应文官普通考试。但褫夺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有精神病者、亏欠公款尚未结清者以及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得应文官普通考试。文官普通考试分为第一、二、三试,第一试试国文一道,第二试分行政职、技术职分别考试,第三试为口试。考试及格者按所考科目分发学习,期满后按委任职任用程序呈请任用。文官普通考试于文官高等考试后一年行之,录取名额于考试前由大总统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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