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不平等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不平等条约见“政治学”中的“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依靠强力胁迫签订的破坏别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掠夺和奴役别国的条约。是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国家推行侵略扩张政策、欺侮弱小国家的产物。 不平等条约是指签订条约的双方(或若干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平等的条约,特指侵略国利用武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别国订立破坏别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别国利益的条约。侵略国为了达到自己政治、经济或军事上的利益,利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以及武力威胁、利诱等方式,通过签立不平等条约的方式,破坏或攫取他国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国在近代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并迫使我国政府(清政府)与之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29日中英《南京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此条约规定中国割让香港,赔款2100万银元,并开放五处口岸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内容。本条约标志着我国社会性质由原来的封建社会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后1858年的《天津条约》、1860年的《北京条约》、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1901年的《辛丑条约》等都是帝国主义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其中1901年的《辛丑条约》的签订,给中国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巨额的赔款、自主权的丧失、国防的削弱、惩处参加反帝的人民,使中国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成为洋人的“朝廷”,这个条约的生效,标志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完全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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