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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不尊敬。即不尊神敬祖的行为。《礼记·王制》: “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凡祭有其举之,莫敢废也。故不举者为不敬。山川地之望也,故削地焉。” 有神祗之处,应告以王,王祭,不告者为不敬。《晋书·刑法志》: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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