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林业三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林业三定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要求开展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甘肃省林业 “三定”工作从1981年开始,至1985年结束。全省在 “三定”中先后共划给群众造林绿化用的荒山、荒滩、荒沟127. 5万公顷, 占全省现有宜林地314万公顷的45.2%,建立了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集体林场7 879个。山、林权属确定后,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所有证,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使山林权属受到法律保护。划分自留山是我国农村按人或按户平均划分给农民长期使用的集体山地。自留山的山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允许出卖和转让。自留山划定后,农民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营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也可以种草或间作套种。自留山上的林木和间作物永远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折价转让。自留山的产品归经营者自己处理。划到户的“三荒地”限期造林绿化,对限期内不能进行造林绿化者予以收回, 另划给积极绿化、有力造林的农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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