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报请国务院于1987年4月批准,甘肃省年采伐限额为117.4万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下同),其中森工企业51. 14万立方米,国营林场37. 53万立方米,集体林场25. 57万立方米。199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 6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并确定全省允许采伐限额为225万立方米。1993年全省森林总采伐量为213.03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林木采伐量为86.0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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