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家本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51 沈家本1840—1913清末法学家。字子惇,一作子敦,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进士。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大理寺正卿、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法部大臣等职。由于他长期莅职刑部,得以遍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谙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在西学东渐、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又热心研读并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禁止刑讯。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将《大清律例》修订成为《大清现行刑律》,编定《大清新刑律》。在他主持下,先后又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民事、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律,引进了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制度。其法律思想颇具民主主义倾向,主张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他重视法理学,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其作用一在治民,二在治国;主张法须统一,法为道德教化之辅,用法在人。在与礼治派的争论中,较全面地阐述了其法律思想。著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枕碧楼丛书》12种,均为研究中国法律历史的重要著作。 沈家本1840—1913近代法学家。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字子惇,别号寄簃。归安(今浙江吴兴)人。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1907年兼任修订法律大臣,官至资政院副总裁,出任过袁世凯内阁的法部大臣。主持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的作用在于治国治民;法为道德教化之辅;反对苛刑重法;主张修律应参考古今,吸收外国的长处;指出用法在人,法贵在执行,应大力造就司法人才;主张实行司法独立、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和陪审制度。谙悉中国法制沿革得失,通晓和积极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第一次打破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体系。其法律思想深受国外资产阶级影响,也有中国封建传统观念的成份。著有《历代刑法考》等。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