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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没收官僚资本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05 没收官僚资本

见05086官僚资本。

没收官僚资本

主要是没收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县市政府经营的企业,包括它们在抗日战争后接受的日、德、意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企业,以及蒋、宋、孔、陈等国民党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企业,包括工厂、矿山、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湖南和平解放后,从1949年8月至年底,长沙市军管会将200家工矿、农林、水利、交通、贸易、金融等官僚资本企业收归国有,在城市基本清理了旧中国的经济基础,改变了反动落后的生产关系,使国营经济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进行民主改革创造了条件,为恢复国民经济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

没收官僚资本

旧中国的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资本的80%。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没收官僚资本归新中国所有。从1948年下半年进入大中城市到1952年底,共没收官僚资本拥有的工业企业2858个,垄断性贸易公司10余家,银行2400多家,国民党政府控制的铁路2万多 km、机车4000多台、客车4000多辆、货车4.7万辆和船舶20多万t,以及铁路车辆修造厂、船舶修造厂30多个。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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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