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事仲裁机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海事仲裁机构专门处理海事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在我国,海事仲裁机构是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该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对于航海、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保险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人士中选任,任期二年。委员会由21—31人组成,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持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案件按法律性质可分为四类: 一是合同产生的争议。如涉及租船合同、提单的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舶拖带合同、救助契约等。二是侵权案件。如船舶碰撞、海上和港口设施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争议案; 因船舶排放有害物质和海上作业措施不当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 海上作业设施影响船舶航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案件等。三是物权方面的争议。如船货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优先请求权。四是其他海事纠纷案件。实现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碰撞案件、提单、租船、共损分摊、滞期费、派遣费、运费、货损货差、人身伤亡、救助报酬等方面的争议。当事人的范围涉及中国、新加坡、挪威、德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波兰、印度、巴西、巴拿马、香港等25个国家和地区。外国海事仲裁采取裁决和调解相结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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