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8月24日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❶关于合资建房征免房产税问题。对于合资建房的,应根据房屋产权归属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凡合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建房各方共有的,合资建房各方应按各自使用的部分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凡合资建房且其中只有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其它各方只有使用权的,其他各方所投入的建房资金实际是预收的房屋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房屋使用人出资建房资金500万元以下,房屋租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出租人从租计缴的房产税可在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限内分期缴纳。对建房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租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房产税的缴纳时限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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