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共5章31条。《条例》对各级政府和财政行政部门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明确:如未按规定使用收款收据的,未按规定专户储存的,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4年8月30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旨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预算外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该条例中的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财政行政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国有企业留用资金不列入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行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❶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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