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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牧业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牧业税animal husbandry tax

国家向牧业区和某些半牧业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牲畜头数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牧业税的起源与农业税的起源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牧业税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农业税或与之交织在一起。中国大部分牧区分布于边疆,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民多数是少数民族,因此牧业税既是财政问题,又有民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鼓励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牧民生活,对畜牧业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各地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实行减免牧民赋税的政策。50年代初期民主改革任务逐步完成后,1956年开始实行低税政策,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宁夏、四川、西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自治区。其主要征收范围包括马、牛、骆驼、绵羊和山羊等牲畜。其中幼畜、自留畜、种公畜、役畜及实验畜等予以免征。对兼营农牧业者,采取“征一不征二”的原则,即牧业收入比重大者,只征收牧业税;农业收入比重大者, 只征收农业税。国家为了便于牧民纳税和掌握一定数量的畜产品,在多数地区征收活畜、羊毛和酥油等实物,在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在计税依据上有两种类型:❶按纳税单位的畜牧业总收入计征(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牧业税的总收入包括出卖牲畜及产品的价款、生产单位自用和分配给成员的产品折价。
❷按实有牲畜头数计征。即按纳税单位每年6月末实有牲畜头数减去应免征的牲畜头数作为计税牲畜头数。有些地区将不同的牲畜统一折合成绵羊; 有的则不折合, 直接按自然头数计算。牧业税的税制, 在牧区合作化以前, 多数地区实行累进税制, 合作化以后, 各地区相继改为比例税制。各地实行的比例税制大体有三种: ❶比例税率制。按计税收入或应纳税牲畜头数全数依率计征;
❷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制。计税收入或计税牲畜头数不足起征点的免征, 超过起征点的全额依率计征;
❸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纳税单位从应纳税牲畜头数中先扣除免征额, 然后再依率计征。牧业税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国家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生产下降的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边境地区酌情予以免税或减税优待。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 一般在7~8月份。

牧业税

中国对在牧业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牲畜头数所征收的税。既征实物,也征货币。税率及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

牧业税animal husbandry tax

中国对牧区、半牧半农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牲畜头数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区根据牧业轻于农业、合理负担、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体制定。课税对象主要是马、牛(包括犏牛、牦牛)、骆驼、绵羊、山羊等5种牲畜。在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牧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对兼营农牧业的,按主业征税。凡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征收牧业税;凡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牧业收入差不多的,征收农业税。习惯上称“征一不征二”。牧业税也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牧业税

是国家对牧业区、农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牧业收益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目前,全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川、新疆、西藏等8个省、自治区的200多个县(旗)。牧业税是地方税种,它以从事牧业生产的收益为征税对象, 是一种按收益额征收的税种。甘肃省人民政府1995年以第17号令颁发了《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并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全省征收牧业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牧业税的减免,征管等, 均作了具体规定。

牧业税

中国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牲畜牧养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目前,各地有两种税率:一种为定额税率,如宁夏规定,属于个人牧养的应税牲畜,川区以4只为起征点,山区以6只为起征点。另一种为比例税率,如甘肃规定的税率为3%;新疆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2.8%,种畜场的税率为2%。牧业税征收时间一般在7、8月份,一年征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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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