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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大会通过。该法共8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 (1)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按照规定审批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发布关于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2)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人选由国务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在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保守国家秘密,负责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即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3) 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坏人民币和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4) 银行业务、金融监督管理及财务会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会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5) 法律责任。违反该法的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8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1条,分为8章: 一、总则;二、组织机构;三、人民币;四、业务;五、金融监督管理;六、财务会计;七、法律责任;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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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