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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协助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加强民族团结。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由居民或居民小组选派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应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方,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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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