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对贪污罪者,依其罪行轻重,规定了不同刑罚以及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的情节。同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盗窃、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以谋取私利者,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者,也规定了惩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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