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3月8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同年10月1日起试行。本法即在此基础上制定。共4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有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有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该法共分4编29章270条。该法第一编为总则,共11章,分别规定了本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等。第二编为审判程序,共8章,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第三编为执行程序,共4章,分别规定了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中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终止和终结等。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6章,分别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涉外仲裁以及司法协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号令公布,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1991年4月9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共270条,分为4编、29章。第1编总则:第1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2章管辖;第3章审判组织;第4章回避;第5章诉讼参加人;第6章证据;第7章期间、送达;第8章调解;第9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1章诉讼费用。第2编审判程序:第12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3章简易程序;第14章第二审程序;第15章特别程序;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7章督促程序;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3编执行程序:第20章一般规定;第21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2章执行措施;第23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4章一般原则;第25章管辖;第26章送达、期间;第27章财产保全;第28章仲裁;第29章司法协助。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982年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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