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行。分7章,共46条。包括适用范围(江、河、湖、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海洋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主管机关、水环境保护义务和水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和地下水污染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6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水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 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抓紧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同交通、水利、卫生、市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分工协作,对水污染防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水质监测机构; 完善监测手段;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及时处理水污染事故等。严格限制剧毒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含病原体污水和油类的排放。本法还具体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令第66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7章62条。第1章总则5条;第2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3条;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8条;第4章防止地表水污染14条;第5章防止地下水污染5条;第6章法律责任13条;第7章附则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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