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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5月15日起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有:❶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❷开发区内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
❸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应征出口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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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