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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44条。主要对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运输、验关、检疫和损失赔偿、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见“行政法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Po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用以调整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以及邮政部门同其他有关方面之间,在邮政事务中所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属经济法范畴。1986年12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宗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共8章44条,内容包括: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同社会各有关部门之间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邮政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和邮政部门、邮政职工应尽的责任。也适用于国际邮政事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时,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邮政方面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18次会议审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第47号令予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邮政法共有8章44条,其中除了规定邮政的性质、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外,主要规定了邮政机构、人员与用户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不仅对违法现象的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而且还从伦理意义上向邮政职工和用户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44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三、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四、邮件的寄递;五、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六、损失赔偿;七、罚则;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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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