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田赋预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田赋预征预征即借征。1928年7月,根据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田赋划归地方。为弥补扩军打内战经费的不足,各地军阀普遍预征田赋。二十九军每年预征4次,二十一军、二十四军、二十八军每年预征3次,采取一年4征或3征。到1931年1月,江安、泸县已征至1943年,荣昌已征至1949年; 6月,自贡、邻水已分别征至1948年、1941年; 8月,遂宁、威远已分别征至1950年、1946年; 9月,潼南已征至1954年; 11月,南充、宜宾、隆昌已分别征至1950年、1945年、1954年;温江、郫县等9县预征田赋的年度均超过1961年度。1933年各县田赋预征,各军多实行每季征收田赋2年,即1年8征。1934年,各防区田赋预征次数及已征年度为: 二十军、二十一军及二十八军6次,分别征至1962年、1975年及1991年; 二十九军7次,征至1978年; 二十四军、二十三师8次,分别征至1958年及1971年。预征田赋虽发给预征券,但只借不还,而且越借越多,预征券也就成为废纸。1935年3月1日,根据财政部四川特派员公署议定的整理财政大纲,田赋一年一征,并照定额附加3倍临时军费,废除借垫、预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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