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主贷官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监主贷官物罪名。在封建国家对官府财物的管理规定中,对私贷官物的,唐律规定: 如管理财物的人,拿官物私自贷给他人的,借贷双方有凭证的,按“准盗论”,没凭据的,按盗窃官府财物论处,五匹杖九十。对那些充公的官物和官府物品,拿出来卖的,被人私用的,则按私贷官物处理( 《唐律疏议·厩库》卷一五)。宋代此罪条列在“假借官物不还”条中,余皆同唐律。明、清两代均是将此条列在“私借官物”条中。处理上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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