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短期逗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短期逗留短时间在澳门的逗留。其期限一般不能超过护照或其他证件以及返回或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入境许可失效前30天,但持有澳门身份证和葡萄牙公民认别证的人士不在此限。持有中国内地通行证、难民证、外国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人士,在澳门逗留期限为90天;持有海员证的人士,在所属船舶在本地区停泊期间,得在澳门逗留。在本地区逗留的人士,如有需要时,可申请治安警察厅厅长批准延长30天。亦可透过警察厅移民局报请总督批示,再延长30天。总督有权批准外地受雇劳工在澳门地区逗留超过上述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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