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破产财产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财产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破产财产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第一,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即财产持有人或占有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二,须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第三,须是受破产管理人占有和支配。第四,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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