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罗尔斯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罗尔斯1921John Bordley Rawls20世纪7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之一。美国人,先后在多所大学任教。主要著有《正义理论》(1971年)。思想核心“正义论”。认为假设的原始协议产生社会正义原则,包括对制度、对人两类。前者规定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及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具体为:每个人的自由权平等、并存;每人可望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对己有利)。后者为公平原则。法律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 罗尔斯1921—John Rawls美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伦理学家。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现为哈佛大学教授。自50年代以来,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如《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感》、《非暴力反抗的辩护》、《分配的正义》等。其代表作是《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一反以往的实证分析传统,由对道德形式问题的探讨转到现实道德内容的探讨,由实证分析转到思辩的概括,这标志当代西方伦理学发展的重要转折。他继承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的伦理思想的有关内容,系统批判了功利主义理论。从道德的角度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把“正义”作为自己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概念。认为正义是人的道德情感的最重要部分,是“构成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原则就是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处理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结构和自然方面的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正义观主要表现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所有人都平等,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结合。前者指给最少惠者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原则;后者指社会的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最后达到公平的结果。他认为,倘若始终贯彻这两个基本原则,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从而可能成为一个没有英才统治、无差别悬殊的社会。罗尔斯认为,假定社会成员都处在一种“无知之幕”后面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地位、出身、秉赋,以及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只知道他们的社会处在正义的环境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人们就可以达成关于正义的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罗尔斯的伦理学处理的对象是现实的,但使用的方法则是虚拟的和抽象的,其结果只能陷入唯心主义的空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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