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考试院组织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考试院组织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28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共十七条。规定考试院由考选委员会、铨叙部组成。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掌各类公务员、专门技术人员之考选事项;铨叙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掌公务员之登记、考核、审查等铨叙事项。考试院内置秘书处,掌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参事处,掌撰拟、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之法律命令等事项。各公务员之任用如有不合法定资格者,考试院可不经惩戒程序径请降免。1933年2月24日略作修订,考选委员会增设副委员长一人,铨叙部增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1936年10月30日再次修订,于考试院内设会计员、统计员各一人,办理会计统计事项,受考试院院长之指挥监督,并直接对国民政府主计处负责。1941年8月21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共二十条,除将秘书长由简任改为特任,并对部分机构的员额略作调整外,整体上未作大的变动。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在宣布“行宪”后又一次进行修订,将考试院正副院长由国民政府直接任命改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于院本部增设考试委员,产生程序与院长相同;增设诉愿审议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务员的上诉案件;将考选委员会改为考选部,部长之外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其职掌与原考选委员会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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