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机构。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苏、美、英、法)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者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期满不得连任。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主要职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国际争端和提出解决办法;决定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等措施制裁侵略行为;建议接纳新会员国;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常任理事国一致”原则是其行动基础。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安理会下设军事参谋团(由5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裁军委员会等机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联合国的重要机构。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中、法、前苏联、英、美为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最初为6个,1965年增加到10个。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按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安理会的职能是: 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局势,促请争端当事国采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 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 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 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 行使联合国关于战略托管的职能。安理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规定。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 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而决定; 实质问题必须由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以否决该项决议案,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即 “五大国一致原则”。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依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应邀参加安理会会议的非理事国之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可以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下设由5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的军事参谋团、裁军委员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等辅助机构。安理会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1982年12月21日,安理会作出决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将阿拉伯文列为安理会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联合国常设6个主要机构之一。和联合国大会一起是联合国最主要的机构,是专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核心机构。根据1965年修改的《联合国宪章》规定,由5个常任理事国(美、英、苏、中、法)及按地区公允分配原则经大会2/3多数票选举产生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二年)共15个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亚洲和非洲5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应继续不断地行使其职能,两次会议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4天。程序性问题的表决需要简单的9个理事国赞成,非程序性的问题需要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从1946年1月17日安理会举行第1次会议,到1986年1月17日40年间,共举行了2642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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