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蒙古衙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蒙古衙门官署名。清代理藩院的前身。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设置,初以尼堪和塔布囊达雅齐为承政,另置若干参政,专管蒙古事务。凡关于蒙古诸部的编旗、会盟、赏赐、通婚等事均由该衙门处理。三年 (1638) 始将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同时扩大了机构,增加了人员。顺治元年(1644),理藩院的职掌兼辖喀尔喀蒙古(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十八年(1661)复将理藩院升格,职位同于六部,再加上都察院合称八衙门。成为管理蒙古、四部、番部各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之一。在咸丰十一年(1862)成立总理衙门以前,还兼办对俄外交事务。设有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以满人充任,额外侍郎1人,以蒙古人充任。其下属有郎中、员外郎、堂主事、主事、笔帖式等,多由蒙古人充任。清末改定官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改为理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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