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复议范围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复议范围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即法律法规规定哪些行政争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公断解决。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争议。具体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行政处罚争议; (2)行政强制措施争议;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争议; (4)行政许可争议; (5)行政不作为争议; (6)抚恤金争议;(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争议; (8)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争议;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对行政复议范围又作了排除性的列举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抽象行政行为争议; (2)内部行政行为争议; (3)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引起的行政争议;(4) 国家行为争议。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完全覆盖了而且还要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即除了全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先行复议外,那些尚不能或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仍可以依法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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