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组织按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所属人员的奖励。共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指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对在不同岗位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显著贡献或模范地遵守法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体企业、外资企业等非行政主体的奖励不属于行政奖励。 (2) 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行政奖励的对象包括在不同岗位上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贡献或模范遵守法律的集体和个人,也包括对我国作出贡献的外国组织或个人。 (4)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可以合并进行和分开进行。 (5) 行政奖励是一种赋予权利性的法定具体行政行为。 (6) 行政奖励是单方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奖励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在实施奖励时,奖励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与被奖励的行为相一致,奖励的等级与贡献大小相适应,做到论功行赏、合理适度。 (2) 实事求是,标准法定原则。任何行政奖励都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坚持法定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 (3)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二者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在坚持二者相结合的前提下,需要强调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 (4) 公正平等原则。即在法定的奖励条件下,人人都有平等的受奖权。 行政奖励是法定行为,因此,合法有效的行政奖励应符合法定条件即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1) 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与标准。这是行政奖励的客观要件。行政主体只能对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对象适用行政奖励。 (2) 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对不同的奖励对象依不同的奖励条件予以不同奖励形式的奖励。没有一定奖励形式,奖励行为就不存在。 (3) 符合法定奖励权限。行政主体不能超越行政权限为行政奖励行为。 (4) 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为行政奖励行为应有以下程序: 奖励的提出; 群众评选; 单位推荐; 自行申请与申报人审批、公布、授奖、存档。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❶精神方面的权益,如给予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❷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奖品; ❸职权方面的权益,即晋职或晋级。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者,或者是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与单位。2.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单位或个人。3.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受奖者某些精神或物质利益。4.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赋予受奖人奖励性的权力。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定奖励,需符合法定条件 (或构成要件),包括: 1. 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主要有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七种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1) 奖励的提出。一般有三种方式: 自行申请或申报; 群众讨论评选; 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2) 审查批准。(3) 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