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清印刷物专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63 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国最早的新闻出版法。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制定,经朝廷批准颁布。计6章42条。宣布国家特设“印刷总局”。规定各种印刷物及其印刷、发卖人均须登记注册,获得核准,印刷物须呈送两份备查。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得承印文书图画,违者处以罚款、监禁。印刷物不得毁谤、讪谤、诬诈,凡“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讪谤”罪,“从重从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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