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包括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活动(法律行为)和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活动(事实行为)。 ❷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而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活动。不包括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依据行政行为不同的法律效果、方式和对象等,可分为事实的行政行为和法律的行政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单方的行政行为和多方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现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而规定的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议、命令和指示等均属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按照通常说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 ❷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 ❸行政行为是产生效果的行为,具有法律强制性; ❹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❺行政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行政行为内容庞杂,涉及国家政治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文化和科教管理等多个领域,其形式表现为行政法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由于其内容庞杂、范围广泛、形式多样,因而有必要按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1)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规范的行为称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适用于某个具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行为。当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种种纠纷的行为称为行政司法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3)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管理范围对社会上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4) 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人一方的同意,由行政主体根据自己单方意志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后方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合同等。 (5)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后者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作出的行政行为。 (6)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行政法律形式或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和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所内含的意思和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定权利和义务; 实现权利和义务; 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确认法律事实。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五种法律效力。所谓拘束力是指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行政行为。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所谓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所谓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是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出争议。所谓不可变更力是指有权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又称自缚力。 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并且符合公共利益。有权行政机关对于有瑕疵行政行为尤其是侵益行政行为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对于未生效的行政行为可以撤回。 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对称,也称行政法律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产生某种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狭义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裁量,必须有法律根据。(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同意。(4)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即三者构成一体使行政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确定力即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的及不可争辩力; 拘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执行力即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从行政法学角度出发,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及应请求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