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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法定赔偿,《国家赔偿法》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行政赔偿责任时,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5)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 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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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6: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