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通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通判官名。宋代始置。明、清沿置。为诸州府的佐官。《宋史·职官志六》: “临安府: ……置知府1员,通判2员……”《明史·职官志四》: “府: 知府1人,(正四品); 同知,(正五品); 通判,无定员,(正六品) ……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无定员。” 通判参见“通判州军事”条。 通判官名。原为唐代制度规定的四等官(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中第二等官的通称。在官署内地位次于长官,负责连署文案。宋初仅州府保留通判,为州府长官之助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之权,号“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农田水利和粮运等,职任远比宋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简称州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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