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遗嘱继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遗嘱继承yizhu jicheng“法定继承”的对称。根据死者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公元6世纪,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就已大体完备,其特点是注重形式,只有通过固定的仪式,所立遗嘱方能生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遗嘱继承作为法律制度开始盛行。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是以身份继承为前提,实行宗祧继承,所以中国长期实行法定继承,死者很少用遗嘱处分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于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作为我国公民行使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对称。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生前可以用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遗产赠与国家、组织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参见“遗赠”。 遗嘱继承又称为意愿继承。遗嘱是个人生前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可废止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基于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意愿继承的主要形式。立遗嘱人称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的人则称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只能由一个人订立,2人或2人以上订立的共同遗嘱是被法律禁止的。遗嘱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普通方式,包括公正遗嘱,即由公证员在其记录簿册中缮立的遗嘱以及密封遗嘱;二是特别方式,如军人遗嘱、海上遗嘱、隔绝地遗嘱和外国遗嘱等。订立遗嘱时必须注意:(1)遗嘱要遗嘱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代理人代替订立;(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属虚伪、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被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或偶然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均可被撤销; (3)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事先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意见就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4)遗嘱是可废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废止其原先所订立的遗嘱;(5)所有未被法律宣告为无遗嘱能力的人均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只有未满18岁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的禁治产人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如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解除亲权后,则享有立遗嘱的能力。有些人虽有立遗嘱的能力,但有以下情况时,其所立遗嘱无效:(1)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所订立的惠及其监护人、保护人、财产监督人或监护监督人的遗嘱;(2)病人在患病期间所订立的惠及照料其本人的医生或护士,或惠及为其提供精神辅导的神父的遗嘱;(3)已婚的遗嘱人订立惠及与其通奸者的遗嘱;(4)遗嘱人订立的惠及遗嘱参与人的遗嘱;(5)遗嘱人透过中间人所订立的遗嘱。根据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人在不违反特留份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遗嘱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遗嘱无效。遗嘱的内容包括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可处置的份额)、指定受遗赠人及其受遗赠的份额。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可以附中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实现该项条件时,该项遗嘱即告生效、中止或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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