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避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避嫌避免嫌疑。科举考试中对考官的委派要采取回避制度。明冯梦龙《万事足·封荫团圆》:“且喜孩儿凤仪、凤羽俱已长成,学业有就,只我相公避嫌,不肯放他应试。”参见“回避”。 避嫌在叙述过程中若使用的某些词语与叙述出现的人物或地点等名称相同时,须变化或改窜其中某些词语,以避免混同或误解。例如《史记·萧相国世家》“上方怒下相国廷尉,械系之。数日,王卫尉侍,前问曰:‘相国何大罪,陛下系之暴也?’”相国名萧何,王卫尉的问话“相国何大罪”易生误解(本意是说“相国有什么了不得的罪过,但陛下……”),以为是“相国萧何虽有了不得的罪过”。《汉书·萧何传》中,班固在笔下作了避嫌,改窜成“上大怒,下相国廷尉,械系之。数日,王卫尉侍,前问曰:‘相国胡大罪,陛下系之暴也?’”虽以“胡”易“何”,一字之差,就不会误解王卫尉的问话了。又如《国语·周语》“昔我先王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窜于戎狄之间”。文中“先王后稷”是古代周族之始祖,为神话传说有邰氏之女姜嫄踏了巨人脚迹后怀孕所生,因一度被遗弃,故名弃,是最早种稷和麦子的人。“弃稷不务”本意是“去稷不务”,因后稷名弃,这里易生误解。汉司马迁《史记·周本纪》改窜为“不窋末年,夏后氏政衰,去稷不务,不窋以失其官而奔戎狄之间”,“去稷(粟或高粱)不务”就不会误解为其他意思了。以上是以改窜方式避嫌,还有一种以变化方式行避嫌的手法,类同“别白”,即称同姓名者,可以对其中一人姓名前作限定处理(或加限定词,或换异称),以示区别。例如《汉书·王訢传》“诉昭帝时代车千秋为丞相,封宜春侯。明年,薨。子谭嗣,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莽篡位,宜春氏以外戚宠”。说王訢被封宜春侯,传至儿子,王莽篡位后因其妻是王咸女,所以王氏(指宜春侯家)以外戚沾光得势,如果说“王氏以外戚宠”,恐与王莽王氏混同,故称其号,以示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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