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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预算外资金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预算外资金yusuanwai zijin

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提自用、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在我国,预算外资金包括:❶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如农牧业税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盐税提成、集中的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和公产租赁收入等。
❷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
❸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如预算外企业的收入、以港养港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等。
❹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养路费收入、勘察设计收入、育林基金和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与预算资金相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自有性。预算外资金归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所有,各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因此,可以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可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必要的事业,解决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照顾不到的问题,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如果预算外资金规模过大,放任自流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对其提取和使用必须加强管理。第二,专用性。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切实保证其专款专用。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三,分散性。预算外资金项目繁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分别管理和使用,是非集中性财政资金。因此,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必须通过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与国家预算、信贷计划统一平衡,进而与物资供应计划综合平衡。

预算外资金

国家预算的补充财力,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中国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资金。在使用上要与预算资金、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

预算外资金

一切财政资金本应全部纳入预算范围进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总有一部分财政资金是游离在政府预算之外的。一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预算外资金仅仅是特例,数量也不大。但中国情况则不同,预算外资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规模非常大,甚至超过预算内资金。根据199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代为履行或行使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中国预算外资金的产生
预算外资金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所有经济活动都在政府的统一计划控制之下,各行为主体被剥夺了自主权,也被剥夺了独立利益。实行统收统支后不久,除了各地因地制宜执行政策外,在政府预算之外,也给各方面以少量机动财力让其自由支配。20世纪50年代初,行政机关的生产收入,通过征收地方附加公粮的农村乡自筹,成为预算外资金的主体。但当时的数量很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地方、各部门自行收支的数量不断增大,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国内局势混乱,财权也相应分散。到1976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257.3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5.5%。改革开放之后,在放权让利的改革思想指导下,财政管理体制多次调整,各地方各部门需要用自己机动财力的事情也日益增多,自行征收的税费也在增加。以此为背景,1992年全国预算外收入已达3 854.9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97.7%。
2.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预算外资金的主要内容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等。
(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是指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收入,是由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可按以下方法分类: 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农、林、水、气事业的预算外收入;文教、卫生、科学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公房管理收入;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级行政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以及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礼堂租金、房租等收入;其他,这是指按照财政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2)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附加收入是指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征收的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其他附加收入。第一,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随农业税或牧业税加征的地方附加收入。第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附加收入就是除上述项目外,经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其他各项附加收入。
(3)其他预算外资金。其他预算外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两项收入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包括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预算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用于乡 (镇)政府开支和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和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3.预算外资金的性质
预算外资金应属于政府资金,从资金积累的性质和资金价值的形成看,在预算外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收入的取得是凭借政府的职权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实现的; 占预算外资金比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所属的部门或单位行使政府职能,代政府收取的; 从管理方式看,在预算外资金总额中,各项附加收入、规费收入、各项行政性收费和部分事业性收费,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大宗专项资金以及各种专项基金和集资,都是政府行为,应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尤其是过快增长,会产生一系列严重问题:
(1) 由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享有一定的支配和使用权,因此,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往往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常常违反政府收支的基本原则。
(2)预算外资金会分散政府的财力,加剧财政困难,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挪用、浪费现象严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随意性为各级经济部门和社会团体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提供庇护所,这不但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破坏政府分配政策的严肃性,而且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市场经济必须是公平、有序和规范化的。政府首先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随意加重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其中包括消除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集资项目,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政府职能和预算要求,应该杜绝预算外资金。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算外资金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是:
(1)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除正常的收费外,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无权违反规定开征其他收费和基金项目。各种收费和基金均应在预算中列支列收,以保证所有政府资金的规范管理。
(2)预算外资金中有一部分收费和基金实际上被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弥补地方政府经常收支的差额。既然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那么必须把预算外资金从整体上作为财政资金的一部分来管理,使再分配领域中体现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的非税收收入和分配纳入财政管理,建立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应通过税收得到基本的资金保障。如果仍不足以满足大部分公共需要,则应从税收制度角度进行改革。

预算外资金

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而设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预算内的资金。中国总收入1952年13.62亿元,1957年26.33亿元,1962年63.63亿元,1970年100.94亿元,1975年251.48亿元,1980年557.40亿元,1985年1530.03亿元,1990年2708.64亿元,1995年2406.50亿元,1996年3893.34亿元,1997年2826.00亿元。总支出1982年734.53亿元,1985年1375.03亿元,1990年2707.06亿元,1995年2331.26亿元,1996年3838.32亿元,1997年2685.54亿元。1997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中,行政事业单位收入2414.32亿元,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入295.7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15.90亿元,预算外资金相当于预算收入的32.7%。预算外资金支出中,基本建设支出502.03亿元,专项支出311.59亿元,事业行政单位支出1280.19亿元,乡镇统筹支出288.69亿元,其他支出303.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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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