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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领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04 领事

一国根据国际惯例和协议派驻他国某城市或某地区的代表。一般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主要职责是:保护本国的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管理本国侨民,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等法律性事务;监督和协助本国航运、空运;用正当外交手段了解当地或领区的情况,促进本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等关系的发展。领事由本国驻在该国的外交代表和本国外交部领导。领事履行职务时,一般同地方当局和有关方面联系,在本国政府授权下,也可以同驻在国中央机关进行交涉。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间的互惠协议,领事享有一定的特权和待遇。

领事

官名。清代末置。掌处理外国与中国之间的有关外交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光绪元年 (公元1875年) 定出使制,命侍郎郭嵩焘使英,翰林院侍讲何如璋使日本,京卿陈兰彬使美、日、秘国,俱置副使。别设秘、日分馆,置金山、嘉里约、古巴各总领事。(后为自主国,改遣公使) ……四年,置新加坡领事、日本各口岸理事官。……置檀香山领事。八年,置纽约领事。十三年,置小吕宋总领事、仰光领事、槟榔屿副领事。十七年,置南洋各岛领事。……二十六年,置韩国各口岸领事,及海参葳商务委员 (后改总领事)。……三十年,置南斐洲总领事。……宣统元年 (公元1909年) 置美利滨、坎拿大、巴拿马总领事。嗣是澳洲、温哥埠、萨摩岛、纽丝纶诸领事踵相摄。三年,置爪哇总领事,泗水、巴东领事。其秋置朝鲜新义州领事。”

领事

一国根据与另一国的协议而派往他国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执行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和法人权益的正式代表。一般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受本国驻在该国的外交代表和本国外交部的领导,在执行职务时,一般同领事区内的地方当局直接联系。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

领事

广义指一国政府经另一国政府同意,或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特定城市,并在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早在公元5世纪末,意大利、西班牙、法国一些商业城镇中,即有“领事”职业出现。公元16世纪后领事制度在欧洲得到普遍发展,而且由各国政府开始直接控制领事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间领事关系日趋发展,在国际关系中益加具有重要地位。1963《领事关系公约》把领事馆长分为四级,即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四级。但是在各国领事实践中、除上述领事等级外、尚有副总领事、副领事、随员 (随习) 领事等级。狭义是指领事等级中具有领事职衔的领事官员。领事可以是领事馆馆长,也可以是总领事馆内分管某个方面的工作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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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