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法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高等法院澳门法院组织中等级最高的法院。高等法院应由6名法官和一名院长组成,但在筹建初期可由1名院长和4名法官组成。在工作量增加时,总督可增加法官的名额。高等法院以全会和两个分庭运作。全会运作时,法官人数不得少于4名。每个分庭由3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个分庭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另一分庭负责审理行政、税务及海关诉讼案件。全会受理的是一些重大案件及对其分庭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全会比分庭高出一个审级。高等法院全会的审判权限主要包括: 审判立法会主席和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行使职务时的犯罪行为; 审判高等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因在该院行使职务时被起诉及其故意犯罪的案件; 审理其分庭间管辖权之冲突及对分庭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 在行政、税务及海关事宜上有权审理对其分庭合议庭裁判的上诉案件。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分庭主要负责: 审理不属于全体大会管辖的上诉案件; 审理初审法院法官和检察官以及立法会议员的犯罪和违反诉讼秩序的案件; 审理高等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过失犯罪和违反诉讼秩序的案件; 处理第一审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对刑事判决予以再审; 在人身保护令方面行使司法管辖权; 复核外国法院的判决;认可教会法庭的裁判; 审理第一审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因履行职务而被提起诉讼的案件; 审理就行政和税务争讼而提起上诉的案件。负责审理行政、税务及海关诉讼案件的分庭则负责审理: 因不服行政法院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就立法会及其主席团成员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就澳门助理总检察长和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将规章的规定或者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发出的其他规定宣告为违法,并使宣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请求;不属于同一机构管辖的行政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行政法院与政府之间有关管辖权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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