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回供政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回供政策为鼓励渔民多交鱼货, 曾先后实行多种收购鱼货回供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的政策。主要有: 1956年, 商业厅规定, 每收购50千克鲜鱼奖售棉布半尺 (约为0.17米)、糕点 (免收粮票) 0.5千克、卷烟4盒、白酒0.25千克, 收购咸干鱼回供标准加倍。1976年, 省政府财贸办公室决定, 对渔业队实行粮鱼对口管理, 把专业渔民定销粮改为交鱼供粮, 多交多供, 并规定渔民粮食不能低于附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1979年, 省副食品公司决定在重点产鱼区, 每收购50千克鲜鱼回供桐油0.25千克; 同年8月, 省农业局和财政局规定, 国家扶助建设的商品鱼基地, 每上调一吨鲜鱼回供半吨化肥; 同年12月,国家水产总局和粮食部规定, 每上调1千克鲜鱼回供饲料粮0.5千克。1980年5月, 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每收购50千克养殖鱼奖售标准氮肥10千克; 1981年3月, 省粮食厅、商业厅、畜牧水产厅、供销合作社联合通知规定, 省投资兴建的商品鱼基地, 每上调给省50千克鲜鱼, 回供原粮和标准氮肥各25千克。此外, 1975—1979年, 国家还曾通过水产供销部门, 每年向渔民发放水产品预购定金44万元, 1980年起增为110万元, 直至1986年停发定金。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